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9日讯 重庆证监局4日发布关于对熊娇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经查专业的股票配资价格,熊娇燕在证券经营机构工作期间,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存在未经投资者的委托,擅自为投资者卖出股票以及伪造投资者股票交易对账单的问题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〔第204号〕)第二十条第四项、第六项的规定。
根据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〔第204号〕)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现对熊娇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同花顺资料显示,熊娇燕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中国银河”,601881.SH)投资顾问。
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中国银河了解详情,对方称受限于内控规定未作答复。
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〔第204号〕)第二十条规定: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、买卖数量、买卖价格和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场所申报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展开剩余59%(一)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;
(二)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;
(三)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;
(四)未经投资者的委托,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,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;
(五)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;
(六)隐匿、伪造、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;
(七)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,仍为其提供服务;
(八)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。
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〔第204号〕)第四十四条规定: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、责令改正、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。
以下为原文:
关于对熊娇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熊娇燕:
经查,你在证券经营机构工作期间,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存在未经投资者的委托,擅自为投资者卖出股票以及伪造投资者股票交易对账单的问题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〔第204号〕)第二十条第四项、第六项的规定。
根据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〔第204号〕)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应切实强化证券法律法规知识学习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。
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重庆证监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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